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2981号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10067868605Y,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七贤桥村9幢(南楼1层、3层及北楼3-4层)。
法定代表人:应佳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春亚、雷丽,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义劳格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MA28E21Q9U,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龙源村环村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陈念科。
被告:武义德耐工具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230923276086,住所地浙江金华市武义县白洋街道科技园1号科技城创新大楼406。
法定代表人:陈念科。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武义劳格斯顿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武义德耐工具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骑客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