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4民初12228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公司编码1996555。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山林,广东天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阳林,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莱可宝皮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狮岭大道西99第三层铺6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1K。
法定代表人:刘丽梅。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莱可宝皮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立案。
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