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云29刑初6号公诉机关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章新富,男,1979年12月15日生,汉族,江西省月湖区人,初中文化,居民,住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
因本案于2019年6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丽江市看守所。
辩护人郭兆龙,云南谦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大州检第四检察部刑诉[202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章新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2020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12日在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章新富及其辩护人郭兆龙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4月,被告人章新富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店铺,明知系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销售金额为10.34万元。
2019年4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经营场所内,当场查获假冒“Nike”商标的T恤92件、运动鞋199双、运动外套22件、运动裤23条、书包4个;
假冒“Adidas”商标的T恤95件、运动鞋97双、外套26件、运动裤30条及书包9个。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前述查获的商品进行鉴定及价格认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进货价值总计34.89万元、市场零售价值总计53.78万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报案材料、调查报告、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授权委托书、商标注册证、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价格认定书、鉴定证明;
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等笔录;
被告人章新富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章新富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章新富归案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章新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无异议,提出尚未销售的商品价值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郭兆龙提出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被告人章新富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9年4月,被告人章新富承租位于丽江市古城区店铺,明知系假冒“Nike”、“Adidas”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0.256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19年4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该经营场所当场查获假冒“Nike”商标的T恤92件、运动鞋199双、运动外套22件、运动裤23条、书包4个;
假冒“Adidas”商标的T恤95件、运动鞋97双、外套26件、运动裤30条及书包9个。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和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对查获的商品进行鉴定及价格认证,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商品进货价值总计34.8974万元,市场零售价值总计53.7803万元。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告知书、传唤证、抓获经过,证实2019年4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报案,对章新富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章新富涉嫌销售伪劣产品、销售假冒注册商品犯罪行为,且货值金额达53万元以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云南省查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行为条例》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6月20日将该案移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并随案移送了案件调查笔录、查扣文书、涉案物品清单及照片、调查报告、被侵权公司投诉材料、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等。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于当日立案侦查,并于2019年6月21日9时将章新富电话传唤到案。
2.移送案件意见书,证实本案由丽江市古城区公安分局移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后报送丽江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在全省开展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工作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该院将案件移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章新富的身份情况,在辖区居住期间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4.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报案材料、注册商标保护委托书、附件“店内销售的假冒耐克鞋服产品”照片、“Nike”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复印件,证实受被侵权企业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委托,广州创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向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报案,称位于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交易市场后门未经权益人许可,大量销售及储存假冒耐克公司旗下带“Nike”注册商标的运动鞋服产品,请求该局立案侦查。
5.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涉嫌犯罪案件调查报告、现场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询问调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及财物清单、现场提取说明、提取单及章新富的身份证复印件、商品销售记录、授权书,证实2019年4月18日,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古城区民主路313号店铺进行现场检查,该店负责人章新富及两名销售人员在场。
检查发现现场未悬挂营业执照,现场负责人章新富未能出示任何证照。
因涉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依法在现场扣押了标识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199双、运动裤23条、运动T恤92件、运动外套22件、书包4个;
标识有“Adidas”商标的T恤95件、运动鞋97双、外套26件、运动裤30条、书包9个;
卡号为62×××52、22×××57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营业款4800元。
现场查获章新富店铺内个人销售业绩单四份,经营期间的营业额共计10.3461万元。
4月1日有一笔899元的退单,实际营业额为10.2562万元;
账单详情截图显示2019年4月18日收款199元;
现场照显示店名为“胜首体育”,店内可见部分标注耐克商标的鞋服。
授权书载明杨志只向徐州川浪体育用品营销中心购进品牌折扣货品销售。
授权时间为2018年12月1日至2019年12月1日。
签约时间落款为2019年12月1日。
6.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移送财物清单、扣押物品代为保管委托书,证实2019年6月21日12时15分至29分,在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执法办案区,经王洪旭在场见证,对被告人章新富被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获并保管的涉嫌侵权的597件商品及财物进行扣押。
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将该涉案的侵权物品委托丽江市古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保管。
7.协助查询、冻结财产通知书、公安机关经侦部门协助查控资金表、银行账户信息、光盘制作说明及交易明细书,证实公安机关将被告人章新富名下三张邮政储蓄银行卡予以冻结,并调取了相关流水情况。
其中其尾号2352的储蓄卡从2019年4月1日至4月14日累计进账2.48万元;
4月18日至4月28日,每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大额转账,累计转账27.18万元;
其尾号7656的储蓄卡从2019年4月18日进账7.5万元,4月18日至4月20日,每天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转账,累计转账7.5万余元。
8.鉴定委托书、告知书、产品知识产权确认书、被侵权产品价格鉴定证明,证实经阿迪达斯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统计,被查获物品零售价值总金额为26.3593万元,根据商品进货价格统计被查获物品进货价值总金额为18.4438万元。
经耐克体育(中国)有限公司出具的产品市场零售价格统计,被查获物品零售价值总金额为27.4210万元,根据商品进货价格统计被查获物品进货价值总金额为16.4536万元。
上述被查获物品的市场零售价值合计53.7803万元,商品进货价值合计34.8974万元。
9.证人王某的证言,证实2019年4月初,其经应聘到章新富经营的“换季折扣店”上过十几天班,做销售员,负责人姓章,其去应聘时该店已经在营业。
店内销售的产品都是有“Nike”、“Adidas”标志的衣服、裤子、鞋子和包等产品,店内的T恤统一标价199元,外套399元,裤子299元,书包199元。
鞋子会根据品牌和系列有所不同,一般有“Adidas”标志的鞋子售价899元,“Nike”标志的除了AJ款是899元,其他的款式都是499元,基本都是按照上述的标价出售,其在店里工作时没有降价卖过。
营业款都是通过二维码支付,很少收现金,店内还有其他四个营业员。
10.被告人章新富供述:2019年3月从杨志手里承租了被查获的挂有“胜首体育”、“换季折扣店”招牌的店铺,没有签订承租合同、没有留杨志的电话。
房租10万元以现金方式支付,4月1日开始经营,没有办理营业执照。
销售的标有“Adidas”和“Nike”标志的货品是从一个中年妇女处分两次购买的,T恤衫进价27元;
外套进价45元;
裤子进价40元,鞋子进价大概80元左右。
没有进货单,货款通过现金方式支付。
销售价均统一标价,T恤衫99元、外套299元、裤子199元、鞋子标价从299元到699元不等、包99元。
其从商品远低于市场价的进货价、商品质量以及在销售过程中和消费者的沟通时确定这些商品是假的,但有人来买就卖了。
营业期间每个员工每天对销售情况进行记录。
经营产品主要通过支付宝、微信软件收款,基本没有收取现金。
店铺被查获时还有597件商品被扣押,被扣押的两张卡内的余额被其通过微信和支付宝转出。
11.讯问视频光盘7张,证实公安机关依法讯问被告人章新富的情况。
以上证据形式要件合法,所证实的内容与本案有关联性,且能相互印证,本院确认为有效证据,并足以证明审理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章新富违反商标管理法规,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章新富提出尚未销售的商品价值不能认定为犯罪金额,及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新富的行为不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被告人章新富已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金额达10.2562万元,尚未销售的商品进货价值达34.8974万元,零售价值达53.7803万元,属数额巨大,亦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故上述章新富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新富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悔罪,有坦白情节,且系犯罪未遂,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章新富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章新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标识有“Nike”商标的运动鞋199双、运动裤23条、运动T恤92件、运动外套22件、书包4个;
标识有“Adidas”商标的T恤95件、运动鞋97双、外套26件、运动裤30条、书包9个;
犯罪所得人民币4800元、卡号为62×××52、22×××57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两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