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5309号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海滨路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75。
法定代表人:金乐亲,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欢,广东智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麦珍珍,女,汉族,1993年12月20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麦珍珍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
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OPPO广东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