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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惠公司与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2民初68号
案件名称利惠公司与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利惠公司;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68号 原告:利惠公司,住所地美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1155号。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

被告: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白杨街道16号大街985号1幢4层。

法定代表人:朱海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利惠公司诉被告杭州激昂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利惠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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