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鄂0192民初569号原告:武汉丁小亮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徐东大街迎宾华府B区(君临天下)2栋17层5号。
法定代表人:丁昌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睿,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钦,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玖钱蒸虾餐厅,住所地: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街20号光谷世界城康桥小区2栋2单元1层11号。
经营者:张雪敏。
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因疫情管控期间交通管制,相关诉讼程序无法开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