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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民初798号
案件名称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浙03民初798号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新桥头镇1幢109室-1。

法定代表人:金世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衍,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亚妮,浙江和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嘉县三江街道梅园村梅园后路。

法定代表人:潘二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杰,浙江国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韵遥,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梨华,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知一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温州她典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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