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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沪0104民初3792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3792号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

法定代表人:吴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丹,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诗杰,浙江若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

投资人:徐善英。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英瑞食品厂、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在诉前调解阶段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现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的规定,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施大伟二〇二〇年三月十日法官助理 陈婷婷书 记 员 陈婷婷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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