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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伦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京0117刑初34号
案件名称张伦亮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伦亮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京0117刑初3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伦亮,男,1981年3月23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北京市平谷区;

因涉嫌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2020年1月8日被检察机关取保候审,同年1月2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志,北京万叶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平检二部刑诉[20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伦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伦亮及其辩护人唐志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伦亮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张某及其他推销酒的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通过北京市平谷区某底商其经营的烟酒茶商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民警当场查获“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800余瓶。

经鉴定,所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价值28万余元。

被告人张伦亮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张伦亮自愿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具有犯罪未遂情节,建议法庭考虑其家庭情况,对其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至2019年9月间,被告人张伦亮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价格从张某及其他推销酒的人处购买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后通过北京市平谷区某底商其经营的烟酒茶商城对外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万余元。

2019年9月18日,民警当场查获“茅台”、“五粮液”等品牌白酒800余瓶。

经鉴定,所查获的白酒均为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共计价值28万余元。

被告人张伦亮于2019年9月18日被公安机关查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伦亮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扣押清单、微信转账记录、鉴定意见、到案经过、视听资料、户籍证明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伦亮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尚未销售的货值金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应依法惩处。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伦亮犯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提供的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张伦亮系犯罪未遂,能够自愿认罪认罚,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

根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可依法宣告缓刑。

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伦亮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伦亮犯罪所得人民币一万元予以没收(已缴纳)。

三、在案扣押的手机一部发还被告人张伦亮,其余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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