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7民初18368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B座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春丽,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胜源利鑫副食店,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东森花园八巷7号。
经营者:邹德胜。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龙岗区胜源利鑫副食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8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减半收取计525.0元,由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