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民初1524号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经营场所广东省中山市古镇冈东中兴大道南1号华艺广场灯饰区第2层34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2000MA4WJDRL67。
经营者:张丹丹,女,1981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被告:余建东(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重庆市江北区红石路3号建玛特商场负一楼F123号商铺,注册号500105600346595。
经营者:余建东,男,1978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诉被告余建东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6日立案。
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山市古镇婉彤灯饰门市部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