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6民初1063号原告法定代表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素娴,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荫,广东银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经营者何建红。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