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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亿家惠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粤0305民初1117号
案件名称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南山区亿家惠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亿家惠日用品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1117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Y9L。

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亿家惠日用品商行,经营场所深圳市南山区东滨路339号华联城市山林花园一期1栋A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A71。

经营者:王婷。

本院在审理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亿家惠日用品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理由成立,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相应变更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诉讼费人民币1050元,余款人民币1025元退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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