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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行申1981号
案件名称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198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大寺镇北里八口村盛达路与储源路交口西50米。

法定代表人:管向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暴红侠,该局审查员。

再审申请人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简称万利生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7841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万利生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无证据证明第26910660号“律法伞”商标(简称申请商标)具有其他不良影响,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二)万利生公司提交的证据《[区块关链]技术布局与规划》及《开拓性方法发明“共享思维”功能模块与效果规划》可以证明,申请商标作为其《三位一体品牌规划模型图》中的功能性服务模块,具有“第二含义”,具有独特的显著性特征。

申请商标构成要素组合说明及原创意境延伸性辅助论证与图文组合商标,在未来不仅能起到因辅助各行业参与专业化互利协同,促进社会和谐与净化社会风气的作用,而且还迭代优化成为“区块关链”技术架构的组成元素,有利于促进世界和平。

原审判决罔顾申请商标的“第二含义”,主观臆断。

(三)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记录不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第一、二、五、六项、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以及第九十一条第二、三、四、八项和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及商评字[2019]第62169号《关于第26910660号“律法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简称被诉决定),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审查意见,诉讼费用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担。

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意见称,申请商标“律法伞”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简称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万利生公司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综上,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万利生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请求本院依法驳回万利生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审查查明,根据中央机构改革部署,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职责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统一行使。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

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商标标志是否属于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本案中,申请商标由中文“律法伞”组成,“律”的通常含义为“标准、法律、规范”,与“法”相结合,易理解为“法律、规范”等含义。

“伞”原意为挡雨或遮阳用具,与“律法”相结合,易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

故一、二审判决及被诉决定认定申请商标的申请注册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并无不当。

万利生公司主张,商标评审委员会未举证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不良影响,且申请商标具有“第二含义”不构成不良影响。

本院认为,对于“不良影响”的判断属于法律判断,应以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作为判断标准,而非商标申请人的个人理解。

故万利生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此外,万利生公司有关原审法院庭审笔录记录不全、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的申请再审理由,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应予再审的事由。

综上,万利生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天津万利生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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