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692民初117号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郭锦标,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谢光义,山东智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阳市城厢新大光明电脑商行,住所地旌阳路。
经营者:周卫涛,男,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莱阳市城厢新大光明电脑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金士顿科技(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