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9民初515号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住所昆明经济技术开发区经邮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216583428N。
法定代表人:秦院民,总经理兼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丽,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大理市民生超市,经营场所: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大理市大理镇北门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32901MA6KBRRA3Q。
经营者:张秀花。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大理市民生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立案。
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云南白药集团健康产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