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869号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深泽县堤北村。
法定代表人:康瑛鑫,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徐宏彪,北京圣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353号润德商贸城4号公寓式办公楼1-601。
法定代表人:赵颖田。
被告:赵颖田,女,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胜利大街353号润德商贸城4号公寓式办公楼1-601。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699号1号楼5楼。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彩石日化用品有限公司、赵颖田、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河北纳利鑫洗化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