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1715号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中门良实家园1-3号楼1楼A155室。
法定代表人:梁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利,男,1962年5月15日出生,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北京市东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梅,女,1985年1月26日出生,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员工,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
被告:上海征远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海丰路65号1390室。
法定代表人:饶宇。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征远电气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北京汇邦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其余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