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多伦县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内2531刑初62号之二 公诉机关多伦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丛某,出生于内蒙古多伦县,2018年2月23日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多伦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
内蒙古多伦县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多伦检公诉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宝江、丛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人丛某于2020年3月11日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九)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被告人丛某终止审理。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