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486号原告: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王正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秋燕,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仁国,上海市汇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元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广元市。
法定代表人:黄地。
原告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元春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春秋国际旅行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长 陈璐旸审 判 员 俞海苓人民陪审员 刘梅娟二〇二〇年三月九日书 记 员 李兆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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