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984号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大厂潮白河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蒲长宴,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景海旭,河北释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裕翔街167号。
法定代表人:刘伟。
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煤矿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廊坊景隆重工机械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