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行申5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浏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永福路3号。
法定代表人:杜富元,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玉静,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孟宇,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一审第三人: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黄花工业园扬帆路8号。
法定代表人:胡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亮,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国家知识产权局、一审第三人湖南富丽真金家具有限公司商标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9)京行终236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湖南富丽真金家纺有限公司的部分再审申请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