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282民初2015号申请人: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杨巷镇工业集中区(黄家村)。
法定代表人:路伯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泰州市泰源香米厂,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俞垛镇忘私村。
投资人:丁志红。
被申请人:无锡五粮坊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天授村。
法定代表人:钱敏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宜兴市诚则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太湖大道278号。
法定代表人:吴益宇,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州市泰源香米厂、无锡五粮坊食品有限公司、宜兴市诚则成百货超市有限公司城东分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保全被申请人泰州市泰源香米厂、无锡五粮坊食品有限公司价值23万元的财产。
申请人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宜兴市绿盛诉讼担保有限公司提供的编号为绿盛诉讼担保【20031801】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宜兴市百粮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泰州市泰源香米厂、无锡五粮坊食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其他财产权益。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