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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京0108民初56992号
案件名称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与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京0108民初56992号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

法定代表人:胡芝容,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北京证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经营者:谭科),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凯旋城B3座2楼。

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海淀苏州街18号院2楼507。

法定代表人:穆荣均,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女,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侨控股公司)与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以下简称凯旋富侨足浴会所)、被告北京三快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快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富侨控股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敬东、被告三快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

被告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富侨控股公司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停止侵害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变更企业名称,更改后的名称不得带有“富侨”字样;

3.二被告赔偿富侨控股公司经济损失480000元以及合理开支20000元(包括公证费3310元、律师费10000元、调查取证费6690元)。

事实与理由:富侨控股公司是第3959241号“富侨”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的权利人。

“富侨”相关标识,经过富侨控股公司二十多年的投入与经营,成为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核心无形资产,具有非常高的知名度与独创性,与富侨控股公司产生了紧密的联系。

凯旋富侨足浴会所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足疗保健店大量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字样和标识,并在线上线下均以“富侨”名义宣传与经营,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系由富侨控股公司提供,并以此获得了高额的收益,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三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帮助侵权。

同时,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将涉案商标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亦构成不正当竞争。

凯旋富侨足浴会所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三快公司辩称:三快公司仅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收到起诉状后,已经对皇家富侨店铺及相关团购项目下架,尽到了注意义务,不构成侵权。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结合举证质证情况、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一、关于涉案商标的情况第3959241号“富侨”文字商标(见附件),于2006年12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在第44类“按摩(医疗);

保健;

公共卫生浴;

美容院”等服务上,专用期限至2016年12月6日,注册人为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

2012年8月27日,经商标局核准,该商标转让给富侨控股公司。

该商标经商标局核准续展注册,续展有效期至2026年12月6日。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其在保健按摩领域具有极高知名度、美誉度及市场价值,为此提交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关于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驰名商标的批复》,重庆市品牌学会和重庆市星级品牌评价活动组委会出具的《星级品牌评价证书》,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重庆市连锁经营协会特许经营专业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联(总商会)连锁经营商会联合授予的《荣誉证书》,由中国企业文化促进会、中国企业报社、中国质量与品牌杂志社、中国十大影响力品牌推选组织委员会、中国中小企业商业协会、人民日报社等机构授予的《荣誉证书》三份,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于2004年10月、2007年12月、2010年12月出具的认定“富侨及图”商标为重庆市著名商标的证书,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3月、2008年12月出具的认定“富侨保健”“富侨”为重庆市企业法人知名字号的证书。

二、关于凯旋富侨足浴会所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况2018年3月3日,厦门市光法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法公司)申请福建省厦门市开元公证处对位于河南省济源市凯旋城标有“皇家富侨”的场所进行证据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闽厦开证内字第079号公证书载明:在公证员与公证处工作人员的监督下,光法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该门店的201房间消费服务项目一个,支付人民币138元,并取得刷卡单一张、收据一张及名片一张。

公证处工作人员对上述场所的标识、现状及周边环境进行拍照,取得照片六张。

照片显示门店招牌上、电梯指引牌、宣传海报、消防疏散示意图、充值价目表、店内前台、房间内毛巾、提示牌、名片中均标有“皇家富侨”字样,收据中盖有济源市沁园皇家富侨足浴会所专用章。

富侨控股公司还提交了(2019)豫郑大证内民字第9532号公证书,证明上述行为于2019年4月27日持续存在,该公证书还载明在涉案店铺内的消费价目表、前台扫码牌上有“皇家富侨”字样,单据、刷卡单显示消费金额为196元。

2018年4月8日,富侨控股公司申请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对网页证据进行保全公证,据此作出的(2018)豫郑黄证内经字第00117号公证书载明:百度搜索中输入“美团”,点击搜索结果第一项进入美团网(www.meituan.com),选择城市济源,在搜索栏中输入“富侨”,点击搜索结果中的“皇家富侨”,显示地址为凯旋城沁园路凯旋城数码广场2楼,有多个团购项目和一定的团购人数;

重复以上步骤在大众点评网(www.dianping.com)中搜索“富侨”,搜索结果中的“皇家富侨”显示内容与上述基本一致。

富侨控股公司提交的可信时间戳认证证书及光盘载明2019年8月13日,上述行为持续存在。

富侨控股公司据此主张,凯旋富侨足浴会所未经许可,在其经营的店铺和对外促销活动中,使用了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属于在相同服务中使用与涉案商标近似的标识,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注册商标权。

三快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上述侵权行为提供推广,亦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同时,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将“富侨”作为其企业字号注册并使用,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

三快公司主张美团网上的涉案信息系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发布,三快公司仅为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已于2019年8月17日将美团网中的皇家富侨店铺及团购项目下架,尽到了注意义务。

富侨控股公司认可三快公司的上述主张。

三、其他情况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市场中假冒、侵权店铺众多,给富侨控股公司及涉案商标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及经济损失,为此提交了赢商网和厦门网的文章报道。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重庆富桥”享有极高的品牌价值权益,市场体量庞大,具有极强的加盟利益,因此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的侵权行为造成原告可预估损失巨大,为此提交了华夏经纬网关于“重庆富桥”澳大利亚上市的报道、重庆富侨保健服务有限公司与游天军、王振东签订的连锁加盟合同书、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培训协议书、特许连锁申请表、银行业务回单、委托书以及重庆市保健按摩行业协会出具的行业利润证明。

富侨控股公司主张凯旋富侨足浴会所赔偿其支付的合理开支,并提交了金额总计为3310元的公证费发票三张。

凯旋富侨足浴会所未提交相关证据。

以上事实,有富侨控股公司提交的商标注册证、公证书、网页打印件、发票、时间戳取证证书及光盘以及本院庭审笔录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富侨控股公司依法取得了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权权利状态稳定,且在有效期内,富侨控股公司有权提起本案诉讼。

商标的使用是指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本案中,首先,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在门店招牌、电梯指引牌、宣传海报、消防疏散示意图、充值价目表、消费价目表、店内前台、扫码牌、房间内毛巾、提示牌、名片中使用“皇家富侨”字样,位置明显,在团购网站中亦使用“皇家富侨”作为店铺名称,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效果,故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对“皇家富侨”标识的使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行为。

其次,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包括按摩、保健、公共卫生浴、美容院等,凯旋富侨足浴会所提供的服务为足疗、养生等,与涉案商标核定服务构成同一种服务。

再次,凯旋富侨足浴会所使用的“皇家富侨”,包含了涉案商标的“富侨”字样,故与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且考虑到涉案商标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在经营中使用上述标识,容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其提供的服务与富侨控股公司提供的服务有关,造成消费者的混淆。

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在其门店招牌上、电梯指引牌、宣传海报、消防疏散示意图、充值价目表、消费价目表、店内前台、扫码牌、房间内毛巾、提示牌、名片中和团购网站的促销活动中使用“皇家富侨”的行为,侵害了富侨控股公司就涉案商标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富侨控股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相关主张,三快公司认为其属于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富侨公司对此亦认可,本院对此予以确认。

现无证据证明三快公司知道或应当知道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存在侵权行为,且其在收到本案起诉后及时删除了涉案侵权信息,不存在主观过错,富侨控股公司对此亦表示认可,故三快公司未侵害富侨控股公司的商标权。

富侨控股公司对三快公司提出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富侨控股公司主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鉴于凯旋富侨足浴会所自2015年成立即使用其现用公司名称,并持续至今,故应适用现行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评判。

由于涉案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成立在后且经营内容相同的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在确定企业名称时,具有区别于涉案商标的合理避让义务,但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却将“富侨”二字作为企业字号的一部分,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与富侨品牌或富侨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具有攀附涉案商标影响力的主观故意,依据商标法第五十八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富侨控股公司要求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停止侵害商标权、变更企业名称以及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鉴于双方均未提交证据证明富侨控股公司的实际损失或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的违法所得,故本院综合考虑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的经营时间、规模、销售数量、主观过错等情节,本院将经济损失赔偿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0元。

关于合理开支部分,富侨控股公司未提交与律师费相关的证据,但本院考虑到富侨控股公司提交了公证费发票和购买服务项目凭证,本院对其中合理部分一并予以支持。

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院依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缺席判决。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五十八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立即停止侵害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第3959241号“富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与“富侨”相同或近似的字样;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赔偿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及合理开支5000元;

四、驳回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原告富侨(重庆)控股有限公司负担3800元(已交纳),被告济源市沁园凯旋富侨足浴会所负担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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