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豫0104知民初178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新,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单单,女,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襄城县。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单单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
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