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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造伦与廖安章、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73知民初866号
案件名称张造伦与廖安章、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张造伦;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廖安章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866号原告:张造伦,住台湾地区台北市中山区*********之2,身份证字号:A123902759。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戎,广东良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金龙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廖安章,该公司经理。

被告:廖安章,男,197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红,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张造伦与被告东莞市创龙电子有限公司、廖安章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名称为手持携带行动装置固定器的定位装置,专利号ZL**************)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月**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造伦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以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造伦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张造伦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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