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80号赵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赵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一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明已向本院全额缴纳罚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去函要求销毁查扣物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1执180号执行案件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0)黔01执180号赵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黔01刑初170号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赵明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并处罚金一案。
本案在诉讼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明已向本院全额缴纳罚金。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贵阳市公安局花溪分局去函要求销毁查扣物品,本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本院(2020)黔01执180号执行案件全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