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粤0112民初11764号原告:广州禾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荔新十二路96号14幢104号。
法定代表人:刘学兴。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晗,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峰,广东法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新甘湾开发区甘涌路段。
法定代表人:钟志洪。
委托诉讼代理人:熊玉珊,女,197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增城区,本院立案受理原告广州禾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增城市奔马实业有限公司商标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由审判员陈煜文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禾田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提出诉讼请求称: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继续履行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之义务,将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原告;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30万元违约金;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第一次开庭后,原告书面变更诉讼请求如下: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双方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
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原告商标转让款398万元;
3、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9.8万元;
4、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在中国注册的45个商标所有权转让给原告,并约定转让费用600万元,分二期支付,在2018年11月15日前,原告向被告支付50%转让费用,被告立即协助原告办理商标转让手续。
原告按协议按时支付300万元转让费用,但被告没有按照约定转让商标。
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
现因为被告的商标已被其他法院另案保全冻结,原来诉讼请求已无法实现,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根据合同约定,要求被告退还商标转让款和承担违约责任。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12日签署的《注册商标转让协议》自2020年2月28日起解除;
二、被告返还商标转让款398万元及支付违约金39.8万元给原告,被告于2020年4月10日前支付145万元,于2020年4月30日前支付145万元,于2020年5月20日前支付147.8万元,前述任意一期没有按时足额支付,则原告有权就剩余未支付所有款项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三、本案受理费41824元减半收取2091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负担,被告于2020年4月20日前向本院缴纳。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