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民初1790号 原告:薛令斌,男,197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欢斌,浙江晓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城区豪德荣峰太阳能热水器配件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
经营者:吴峰。
原告薛令斌与被告潍城区豪德荣峰太阳能热水器配件经销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令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