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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店子镇新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鲁02执12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店子镇新如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2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平度市店子镇新如海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2执129号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新如海超市,住所地山东省平度市。

经营者:陈光壁,男,汉族,1969年10月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嘉县。

申请执行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平度市店子镇新如海超市侵犯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鲁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并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光壁主动缴纳案款8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5元,现案款已发放完毕,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本案剩余案款及逾期利息,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8)鲁02民初10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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