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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贤与尤溪县汤思美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闽04民初6号
案件名称王明贤与尤溪县汤思美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王明贤;尤溪县汤思美网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4民初6号 原告:王明贤,男,199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尤溪县汤思美网店,住所地:福建省尤溪县西城镇闽中电子商务创业园**楼A212欧柏网商虚拟产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50426MA34GUF4B。

经营者:刘志慧。

原告王明贤与被告尤溪县汤思美网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立案。

原告王明贤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明贤申请撤诉,系当事人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明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明贤负担。

审判长  陈翔熙 审判员  黄国庆 审判员  吴青华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饶 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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