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1302民初18376号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赫尔曼(LotharHerrmann)。
委托代理人汤建城,广东南天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罗燕珊,女,汉族,1990年2月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为广东省揭阳县塔头镇龙光村委龙角池石桥头下北畔16号,身份证号码:445××××××××××××186。
本院在审理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罗燕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罗燕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为1150元,由原告西门子(中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