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民初3113号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苏州工业园区仁爱路99号D3栋1F121工位(集群登记)。
法定代表人:赵坤。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华,上海申浩(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茗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白渡路256号209室A座。
法定代表人:刘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月月,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969号3幢5层506室。
法定代表人:蒋凡。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俞美,浙江正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茗师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申请,即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
本院依法审查后予以准许。
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州爱吧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