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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民初2457号
案件名称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2-04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民初2457号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花神大道****楼3F-1。

法定代表人:储海岩,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通胡大街****** 法定代表人:郭主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建拓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交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南京路鼎搅拌桩特种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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