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京0102民初33285号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空港街道安华大街******。
法定代表人:孟凡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经营场所广州市越秀区三元里大道********铺。
经营者:孟凡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杰,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锦华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学府街******。
法定代表人:齐斌。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址北京所地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法定代表人:张奇。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与被告太原锦华兴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立案。
原告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期预交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北京创想者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越秀区创想者文具用品商行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