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2072民初410号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南头镇龙德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经营者:曾海涛,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南头镇龙德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已预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