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91民初358号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
法定代表人:张伟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美花,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建华,广东普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
法定代表人:孙杰。
本院受理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后,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奥华电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云阔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实际收取为人民币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