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1民初3184号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姜山镇科技园区(郁家村、墙弄村、上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734247336N。
法定代表人:任奇峰,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静,浙江海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潘文威,男,198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与被告潘文威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申请将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金额变更为人民币17000元,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
2020年3月20日,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25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12.5元,由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负担。
原告宁波嘉福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于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来本院退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