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闽0105民初108号
案件名称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05民初108号 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耀华路488号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557410007Y。

法定代表人:孙妍,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红军,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英毫,福建库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海峡经贸广场1#楼三层A-2区(自贸试验区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431534879XR。

法定代表人:林振耀。

被告: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省南宁市江南区五一西路1号富宁新兴苑10栋7A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310127074B(2-2)。

法定代表人:傅志城。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元辉,福建知与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公开进行了审理。

2020年3月13日,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将原诉讼请求第3项:判令被告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包含调查取证、制止侵权、聘请律师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变更为:判令被告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共同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

同日,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其已与被告福建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广西德兰索酒业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

另,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庭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的规定,本案案件受理费为50.00元,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250.00元(4300.00元-50.00元)应予退还。

现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故案件受理费为25.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250.00元退还原告上海添邦酒业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员  蒋连花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馨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一条当事人在诉讼中变更诉讼请求数额,案件受理费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当事人增加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增加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补交;

(二)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前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按照减少后的诉讼请求数额计算退还。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