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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姜惠娟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最高法行申1536号
案件名称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姜惠娟商标行政管理(商标)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行政审判监督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姜惠娟;国家知识产权局

案由

案由商标行政管理(商标)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最高法行申1536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VICTORIA’SSECRETSTORESBRANDMANAGEMENT,INC.)。

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俄亥俄州雷诺兹伯格有限大街4号。

法定代表人:伊维特·古德弗兰克(IvetteGoldfrank),该公司助理秘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寒梅,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雅洁,北京市正见永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姜惠娟,女,1966年12月30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省台中市南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正熊,上海市国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

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6号。

法定代表人:申长雨,该局局长。

再审申请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姜惠娟、一审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京行终3556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维多利亚的秘密商店品牌管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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