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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腾达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8002号
案件名称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腾达杂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0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腾达杂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002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胡增群,广东盾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腾达杂货店。

法定代表人余江水。

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2月24日变更诉讼请求并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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