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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13258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3258号法定代表人王万虎。

委托代理人刘潇虎,广东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农贸批发市场一楼A1155号档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刘开辉。

经营者法定代表人刘开辉。

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丰收粮油店、宿迁市五得旺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9日立案。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本案诉讼请求,并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变更诉讼请求并申请撤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出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仙桃市米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0元,本院将原告多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275元予以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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