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778号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保定路5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99。
法定代表人张东方。
委托代理人蔡兰君,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梁嘉静,广东金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赵兰云日用品店,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塘下涌社区第一工业区凤祥路1楼D5、6,D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34。
经营者赵兰云。
上列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赵兰云日用品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上海家化联合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