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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921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03-12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知民初921号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河北庄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经营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国际小商品市场B2276、B2285号。

经营者:张金朝。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与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以下简称爱德电子)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庆兵、被告爱德电子的经营者张金朝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0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原告注册了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等九阳系列商标,依法享有该系列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2009年“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作为专营家用电器批发销售的经营主体,大肆批发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

严重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不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还给原告的声誉造成了严重的不良影响,并严重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人民法院支持诉讼请求。

被告爱德电子辩称,没有卖过豆浆机。

原告九阳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以下证据: 1.山东省济南市齐鲁公证处(2019)鲁济南齐鲁证经字第8127号公证书,证明原告享有第5247932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2.商标续展注册证明,证明原告商标经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

3.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公证处(2012)济槐荫证民字第5086号公证书,证明原告的“九阳”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4.《关于保护“九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证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

5.关于转发《关于保护“九阳”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通知》,证明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在河北省范围内开展打击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专项行动。

6.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京行终2988号、(2018)京行终166号行政判决书,证明“JILIyong”与“joyouricj”两个商标因与原告的注册商标近似而被宣告无效。

7.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2165号公证书及公证实物,证明被告大肆批发、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以及原告购买侵权商品支付费用。

8.公证费发票,证明原告支付公证费900元。

9.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证明被告主体资格。

被告爱德电子未提交证据。

被告爱德电子对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6、证据7、证据9未发表质证意见,认为其没有卖过豆浆机;

对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3、证据4、证据5、证据8质证认为其只销售音响、电视,别的不销售。

经组织原、被告举证质证,本案对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1、证据2、证据3、证据7,因原告均提交了公证原件,对该组证据的真实均予以确认;

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8公证费发票为原件,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9被告的工商登记信息,被告未予否认,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

原告九阳公司提交的证据4、证据5,因证据5在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官方网站予以公示,且证据5能够印证证据4,故对证据4、证据5的真实性亦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九阳公司是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2009年4月14日至2019年4月13日止,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9年4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7类):豆浆机;

食品加工机(电动);

制食品用电动机械;

厨房用电动机器;

电动清洁机械和设备;

制药加工工业机器;

冰箱电机;

精加工机器;

非陆地车辆动力装置;

制茶机械(截止)。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15日下午14时9分,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公证员史某与公证人员赵某来到位于石家庄市正定区,在原告九阳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勇的引领下来到该市场一层一间门口上方标有“爱德电器”、“B区1092”字样的店铺,在公证员史某和公证人员赵某的监督下,李勇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在该店铺内购买了一个豆浆机,李勇通过刷银行卡的方式支付了购物款,取得一张商户名称为“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的“POS签购单”,李勇向该店铺内的工作人员索要票据,工作人员为其出具了一张“爱德电器商行收据”,李勇向工作人员索得一张印有“爱德电器商行”的名片。

14时27分购物结束。

李勇当场将购买所得的豆浆机、“POS签购单”、“爱德电器商行收据”及名片交由公证员史某保管。

公证人员赵某对上述购买过程相关场景用公证处拍照设备进行了拍照。

在公证处,公证员史某和公证人员赵某将购买所得的豆浆机进行了封存,公证人员赵某对封存前后的商品进行了拍照。

公证员史某使用公证处复印设备对“POS签购单”、“爱德电器商行收据”、名片进行了复印。

公证员史某对上述过程,制作了《工作记录》,将封存的豆浆机及“POS签购单”“爱德电器商行收据”、名片原件均交与李勇,并出具了(2018)冀石太证经字第2165号公证书。

原告支付公证费900元、支付购买被控侵权豆浆机的费用100元。

公证书所附名片显示:爱德电器商行,张金朝,地址:正定小商品市场一楼B区,电话:150××××2495、181××××2024,农业:6228480638673459175(张金朝),主要经营中有九阳豆浆机。

用手机微信扫描名片上的二维码显示:爱德电器181××××2024。

被控侵权豆浆机外包装盒上贴有河北省石家庄市太行公证处三条封条,封存情况完好。

外包装盒正面左上方有“JILIyong”标识,中山九阳小家电五谷豆浆机字样;

右上方有健康活力新鲜生活宣传语;

中间偏下方有豆浆机图片,该豆浆机图片上有JILIyong标识及植物奶牛图文;

下方有中山市九阳小家电有限公司监制、佛山市欧点电器有限公司制造字样。

将公证封存的被控侵权豆浆机当庭拆封,包装盒内有被控侵权豆浆机一台及使用说明书一本。

被控侵权豆浆机上有“Joyouricj”标识,被控侵权豆浆机上有绿色奶源字样,被控侵权豆浆机正面显示绿色奶源,原磨鲜香天然好豆浆,经典系列。

原告比对认为被控侵权豆浆机外包装盒上的“JILIyong”标识及被控侵权豆浆机上的“Joyouricj”标识经过艺术处理均与原告的涉案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

事实上“JILIyong”、“Joyouricj”为注册商标,因与原告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已经被宣告无效。

被控侵权豆浆机的包装盒上“JILIyong”标识与被控侵权豆浆机上“Joyouricj”标识不一致,被告作为以批发为主的经营者应当意识到被控侵权豆浆机可能存在瑕疵,但被告仍然进行销售,主观上是一种知假卖假,搭顺风车的行为。

被告在庭审调查中未发表比对意见,只强调被控侵权豆浆机其没有销售过;

在庭审调查中否认销售过被控侵权豆浆机。

对“POS签收单”商户名称为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解释为客户正常消费;

在庭审辩论阶段称“首先我说今天让我来,我也来了。

但是这东西我没卖过,该怎么说?

给我个说法。

” 本院认为,九阳公司是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注册人,该注册商标在有效期内,九阳公司依法享有该商标的专有使用权。

本案中被告虽然否认被控侵权豆浆机为其销售。

但其既未提交涉案公证无效的证据,也未对“POS签购单”上商户名称为“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作出合理解释。

故本院对被告辩称被控侵权豆浆机不是其销售的主张不予支持。

经庭审比对,被控侵权豆浆机外包装盒上的“JILIyong”标识及被控侵权豆浆机上的“Joyouricj”标识经过艺术处理均与原告的涉案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或者显著识别部分的构成和读音都存在较高的相似度,容易导致普通消费者混淆。

且“JILIyong”、“Joyouricj”两注册商标因与原告的涉案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等九阳公司的系列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近似已经被宣告无效。

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本院认定被控侵权豆浆机在包装盒及豆浆机上显著位置使用“JILIyong”、“Joyouricj”经过艺术处理的标识与原告的涉案注册商标构成近似,涉案豆浆机为侵权豆浆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及第(三)项“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规定,被告销售侵权豆浆机的行为为侵权行为。

应停止侵权行为。

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的规定,综合考量被告爱德电子侵权行为的性质、后果、种类等因素,本院酌定被告爱德电子赔偿原告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享有的第5247932号“Joyoung九阳”注册商标的侵权豆浆机;

二、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万元;

三、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由被告正定县爱德电子产品销售中心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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