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12号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友谊县回春手机卖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友谊县友谊镇邮政街盛源小区1号楼102号商服。
经营者:王**。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友谊县回春手机卖场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8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