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黑05知民初6号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走马岭汇通大道8-1号。
法定代表人:文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殷乐,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国鹏,黑龙江承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集贤县子铭周记黑鸭店,住所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集贤县福利镇新四海商厦一楼72号商服经营者:王子铭。
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集贤县子铭周记黑鸭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湖北周黑鸭企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