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604民初2822号之一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414N。
法定代表人:吕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勋,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子然,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铭华烟酒商店,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黄岐滘边西环高速公路东边永盛农副产品综合市场E101、102号铺,注册号440********8624。
经营者:黄炼奎。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铭华烟酒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1日立案受理。
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以与被告佛山市南海铭华烟酒商店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且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