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783民初466号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
住所地:潍坊市高新区东风东街**金融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254082181X。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爽,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会相,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寿光市旭款五金卫浴灯饰店。
住所地:寿。
住所地:寿光市洛城街道屯西社区沿街**用代码:92370783MA3DJLG236。
经营者:朱建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寿光市旭款五金卫浴灯饰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