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黔01民初1542号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长安镇乌沙步步高大道**。
法定代表人:施玉坚,该公司副总裁。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涛,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义昌,男,1986年8月6日出生,水族,住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义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并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维沃移动通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