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3319号原告:深圳马克创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宝源路**F518时尚创意园**401-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X2。
法定代表人:庄淡发。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强,广东民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和业广场**信用代码×××22U。
法定代表人:林宗友。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希文,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诺米设计(广州)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康王中路******××P61。
法定代表人:周红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希文,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名优商行,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文心五路**时尚广场******法定代表人:胡金山。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希文,广州三环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马克创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名创优品股份有限公司、诺米设计(广州)有限公司、深圳市南山区保利名优商行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马克创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马克创意文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王 媛 媛审判员 骆 丽 莉审判员 兰 诗 文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书记员 余晓敏(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